以案釋法|立遺囑一定要具備這些形式要件,您知道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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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任在老伴去世后,因小兒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,多年來一直隨大兒子一家居住生活,由大兒子一家照顧生活起居。老伴去世后,老任購買了一套房產并登記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老任病重,深感自己時日不多,為避免百年之后兩兒子鬧矛盾,老任找到多年老友老張,讓其為自己代書一份遺囑,房產由大兒子一人繼承。2016年7月老任病逝,大兒子在整理父親遺物時發(fā)現了該遺囑并起訴至法院請求繼承房產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15年6月20日老任立下代書遺囑一份,代書遺囑由好友老張書寫遺囑內容,老張、老任簽名并簽署日期。
大兒子
我能否依據老任2015年6月20日的代書遺囑繼承該房屋?
不能,該遺囑應認定為無效。
網事君
法官釋法:
根據《繼承法》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書人、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。遺囑是遺囑人單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發(fā)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,由于當事人已死亡,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自證。遺囑的要式性首先是為了防止確定死者終意表示內容的困難,其次還有促使遺囑人審慎為意思表示,防止他人偽造、變造、篡改遺囑的目的。為了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,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死后遺產的真實意思,故對于違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,應認定為無效。具體到本案,因老任的代書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,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形式要件故應認定為無效。
大兒子
怎樣才能使得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形式?
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規(guī)定,立遺囑的形式包括:公證遺囑、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錄音遺囑、口頭遺囑。
西西
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。
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,簽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書人、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。
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,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
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,可以立口頭遺囑。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。危急情況解除后,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,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。
法官提醒:
隨著社會公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,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立遺囑來安排身后事。但是失之毫厘,謬以千里,如未嚴格按照法律規(guī)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,一旦發(fā)生糾紛,就很有可能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形式而被法院認定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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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字:康燕婷 |
| 編輯:田婧 謝偉輝 |